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網評:依法通緝護國安 儆惡懲奸彰公義
來源:文匯網 作者:傅健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
警方國安處7月25日依法懸紅通緝19名身處境外的嫌犯,指他們涉籌組“香港議會”,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此次行動以“違法必究,雖遠必誅”的法治決心,守住國家安全底線。奉勸這些被通緝者臨崖勒馬,盡快回港自首,接受公平審訊,否則將終身背負“國安通緝犯”的罵名,更要承受法律的懲罰。
所謂“香港議會”的組織及其成員,公然推動“自決”、企圖制定所謂的“香港憲法”,並企圖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甚至妄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香港警方公布懸紅通緝有關嫌犯後,英國外交部及內政部發表所謂聯合聲明,抹黑特區政府是跨境鎮壓,反對香港國安法侵蝕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云云。特區政府嚴正反駁,強調必會用盡所有方法,依法追捕及打擊潛逃境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全力做到“違法必究,雖遠必誅”。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每個國家都會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決依法追捕及打擊潛逃境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的罪行具有適當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
香港國安法具有域外管轄權
是次通緝行動具有清晰的法理依據、事實和證據支持,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7條“屬人管轄權”,袁弓夷等被通緝者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境外犯案亦須承擔本港刑責。另外,按照香港國安法第38條“保護性管轄權”,當境外行為實質危害中國國安,主權國家有權追責,此乃國際社會共識。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沒有“避風港”,境外也不是法外之地。“香港議會”公然推動“香港自決”、制定所謂“憲法”,直接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憲制秩序,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以非法手段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的罪行定義。正如香港終審法院判例HKSAR v Lai Chee Ying[2021]所強調:“危害國安行為不因地域界限而免責。”任何人只要犯了罪,跑到天涯海角,也會被繩之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