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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八十周年之際彰顯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
http://www.crntt.hk   2025-09-25 13:27:31
“抗戰勝利與台灣光復80周年紀念”圖片展,於8月15日上午在台北市政府1樓開幕
  中評社╱題:抗戰勝利八十周年之際彰顯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 作者:宋琦(武漢),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博士研究生;劉瑞陽(海口),海南省海洋經濟發展與資源保護研究院副研究員

  【摘要】2025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八十周年。1945年,中國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在台灣光復之日正式收回被日本殖民五十年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當前,“台獨”勢力卻炮製“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妄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無法律效力,更企圖湮滅台灣光復這一歷史。為正本清源,從國際法角度論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國際法效力,突顯台灣光復是踐行上述國際法文件。同時,透過分析台灣光復的主權宣示行為獲美、蘇、英、日等國承認或默認,印證兩岸同屬一中的歷史與法理事實。通過重申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堅決捍衛二戰勝利成果和國際正義,并為反制“台獨”和維護國家統一提供法理支撑。

  2025年是中國人民抗戰勝利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八十年。八十年前的1945年,中國軍民戰勝了日本帝國主義的入侵,并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在1945年10月25日正式收回了被日本殖民長達五十年的台灣及澎湖列島等(以下統稱“台灣地區”),即“台灣光復”之由來。然而,1949年挑起內戰的國民黨蔣介石集團敗退台灣,加之外部勢力介入中國內戰,導致海峽兩岸陷入長期對峙局面,成為所謂的“台灣問題”。當前,中美大國博弈下,部分西方政客企圖利用台灣問題遏制、打壓中國崛起,而島內賴清德當局也公然叫囂“台獨”。可見,兩股反動勢力蓄意合謀挑釁一個中國原則,企圖為“台獨”分裂活動正名。

  面對此歷史逆流,需正本清源。正值中國人民抗戰勝利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八十周年,本文透過揭示“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論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批駁“法理台獨”謬論。

  一、“台灣光復”——“台獨”如鯁在喉

  (一)“台獨”企圖抹去“台灣光復”

  1949年10月1日之後,儘管海峽兩岸陷入對峙狀態,但為紀念台灣地區回歸這一歷史性事件,台灣當局曾長期慶祝“台灣光復節”(每年10月25日)。然而,進入21世紀後,島內奉行“台獨”的民進黨開始上台,不斷在島內掀起“去中國化運動”,具有歷史意義的“台灣光復節”於2001年被民進黨陳水扁當局廢除假日,後續蔡英文、賴清德兩任當局更將此節日束之高閣,唯恐避之不及。為何“台獨”分裂勢力急於泯滅對兩岸皆有共同歷史意義的“台灣光復”?實乃“法理台獨”之剛性需求。

  “法理台獨”係指從事分離兩岸領土主權的法律活動,為分裂行徑尋找“合法性”藉口,其實踐形態分為島內法律和國際法兩種法源形態。“法理台獨”的國際法形態係指:從國際法角度使虛構的“台灣國”獲得國家地位(Statehood)。

  國家構成有四大要素,領土是不可或缺之要件。〔1〕領土係國家構成的物質基礎,在空間上體現國家主權管轄,沒有領土則遑論國家地位。國際社會公認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照法理與事實,“台獨”虛構的“領土”實乃中國領土。為此,“台獨”炮製了“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這一謬論以解構一個中國原則,為虛構的“台灣國”創造“領土”。這一謬論謊稱:《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無國際法效力;枉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參與、未簽字的事實,詭辯美國主導的《舊金山條約》(1951年)僅規定日本單方“放棄”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未言明歸屬中國。進而得出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歸屬“懸而未決”的荒謬結論。〔2〕

  (二)台灣光復之國際法意涵

  毫無疑問,此謬論存在諸多事實與法律錯誤。更重要的是,刻意迴避了“台灣光復”這一歷史事件。“台灣光復”即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後改為台北中山紀念堂)舉行的“中國戰區台灣省對日本受降典禮”。在受降儀式上,中國代表陳儀將軍在日本代表簽字投降後,在日本及各同盟國代表、世界各大媒體的面前發表廣播講話:“從今天起,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這種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本人特報告給中國全體同胞及世界周知。”此公開廣播講話可視為中國對台灣地區領土主權的宣示。

  這一莊嚴的主權宣示有著重大的國際法意涵:⑴日本簽字投降并將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歸還,實際履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內容,佐證了兩大國際文件具有法律效力;⑵同盟國及日本未對中國的主權宣示表示反對,直接承認或默認中國重新恢復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

  二、台灣光復昭示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一)《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基本內容與精神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皆是二戰期間的重要國際法文件。1943年的《開羅宣言》是基礎,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是對前者的繼承和補充。《開羅宣言》之核心內容涵蓋兩大項:一是從法律上認定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非法性;處置日本近代非法獲取之領土,對戰後東亞國際秩序做出初步安排。其中,涉及日本非法獲取之中國領土部分,《開羅宣言》明令規定日本必須將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開羅宣言》後來也得到另一同盟國蘇聯的認可和支持。

  後續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則繼承了《開羅宣言》,公告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明確規定了日本的合法領土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同盟國所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在《開羅宣言》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日本發動戰爭的犯罪訴諸國際司法審判。1945年8月15日,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宣布無條件投降。

  總體上,《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一脈相承,從法律上確認了日本侵略戰爭的非法性,并處置日本非法領土,為二戰後亞太地區的國際秩序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礎。〔3〕就邏輯順序而言,同盟國之戰爭權、處置日本非法領土的權利(或日本被剝奪及歸還非法領土之義務)和安排戰後國際秩序之合法性等皆奠基於一個前提,即確定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非法性。

  (二)國際文件的法律效力考察

  判斷一份國際文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關鍵不在於形式或名稱。正如《奧本海國際法》一書所言:“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4〕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甲):“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此條款核心內容解讀係國家間簽署的國際文書是否為條約,不在於國際文書的形式與名稱,而是考察行文的實質內容是否“以國際法為準”。國際法委員會詮釋“以國際法為準”,即創設國際法上義務的意圖。〔5〕因此,“意圖建立法律關係”是區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和非約束性文件的關鍵因素,如果各方未明確表示其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或缺乏此類意圖,則需根據跡象來確定相應文件的法律約束性質。〔6〕換言之,考察一份國家間簽署的國際協議文書是否稱為“條約”,關鍵是該文件是否意圖為相關當事國創設了法律權利及義務。〔7〕具體而言,係考察:相關當事國的真實意圖;這種意圖表達是否一貫;是否付諸實踐和履行。

  一般而言,可透過考察文件內容的措辭表達、訂立文件的目的和情勢等確認相關國家的主觀真實意圖,即當事國是否願意受此文件的約束,接受相關的權利義務。〔8〕1994年國際法院的“海域劃界及領土爭端案(卡塔爾和巴林間)”中,該案審理了兩國之間的聯合公報是否已構成條約的問題,該案法庭透過考察實際條款內容和締約時的具體情況,還檢視後續舉行的會議紀要,認定為當事方設定了義務,構成國際條約。然而,國際實踐中,當事國的意願表達有不確定性,因此,需明確當事國意願表達是否一致連貫。1978年國際法院的“愛琴海大陸架案”(希臘和土耳其),該案法庭雖承認國家間的聯合聲明是可以構成國際條約,但最終否定兩國簽署的聯合聲明具有約束力,原因係該案法庭認為土耳其是否接受義務的立場并不一致連貫,因此無法視為土耳其的真實意圖。

  考察文件內容是否被當事國遵守和履行,實則是體現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六條(條約必須遵守):“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當事國善意履行。”“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原則性規定,早已被國際法院多個案例確認,如2007年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適用案”。〔9〕當文件內容被當事國付諸實踐,無疑是最直接印證當事國真實意圖的證據。最典型的是:當事國依據國際文件主張權利并得到其他相關當事國的承認或默認;當事國單方接受義務并落實踐行文件的內容和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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