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反分裂國家法》實踐檢視與實施路徑探討 作者:游志強(福州),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福建省台灣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反分裂國家法》於2005年頒布,至今已施行20周年。回顧《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實踐,其在政治和法治領域分別發揮著重要的宣示和懲戒作用。一直以來,大陸方面致力於采取積極措施創造有益條件推進《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與此相反,民進黨當局和外部不法勢力則是沆瀣一氣,想方設法阻撓《反分裂國家法》的施行。兩岸民衆對“以法治方式治理社會”有著普遍意義上的共識,為應對民進黨當局與外部勢力抵制《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行徑,在明晰《反分裂國家法》規範構造的前提下,可從持續深化《反分裂國家法》規範韌性、在兩岸間創設有益外部環境、充分運用國際法規約遏制外部勢力不法干預等維度展開法的實踐路徑探索,由此再次促進《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間法治價值的提升與實現。
2005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從文本內容來看,《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即明確強調該法的立法宗旨;第二條至第四條構成國家處理台灣問題和兩岸關係時的原則性規範,明確界定一個中國原則的法理意涵,其中由“主權”“領土”“分裂”“義務”“內戰”“干涉”等概念構成的規範體系,能够為《反分裂國家法》在不同條件下的實施提供原則性依據和充分的正當性支撑;第五條至第九條則構成國家發展兩岸關係、推進兩岸協商談判以及實現統一目標的程序性規範,對《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非和平時期以及國家實現統一後這三個階段的實施作了法制度設計。至2025年,《反分裂國家法》已實施20周年。
一、《反分裂國家法》的實踐檢視
回顧《反分裂國家法》在過往20年的實施情況,可從該法在政治和法治領域的宣示、懲戒作用展開分析。
(一)在政治領域的宣示作用
《反分裂國家法》作為大陸對台立法領域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其在政治領域的宣示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大陸對台一系列政策主張均傳遞了《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反分裂國家法》是中國大陸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以特別立法的形式把中央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和全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一致意願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重大舉措,其立法宗旨向全世界人民傳遞中國大陸對台工作大政方針,亦向國際社會再次申明中國大陸對台工作的一貫立場、彰顯一個中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連貫性。近年來,大陸方面提出的“兩岸一家親”“兩岸命運共同體”“共圓中國夢”“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等一系列新理念、新主張,都是貫徹落實《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具體工作的表現形態,這些提法和主張在表達新時代大陸對台工作方針政策的同時,也向台灣同胞傳遞誠意、釋放善意,表明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始終是大陸對台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是《反分裂國家法》的條文內容深入人心。綜觀《反分裂國家法》全文,雖然衹有十個條文、一千餘字,但其中不少條文使用的話語頻繁出現在兩岸間各級各類的交往活動中,如“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等話語,在中國共產黨的工作報告、兩岸領導人的會晤活動中被多次提及,并明確強調這些話語所主張的立場在兩岸關係中的作用。通過在政治場合的頻繁使用,《反分裂國家法》的上述用語已然深入人心,相比於作為法律語言的規範作用,其在政治領域的宣示價值更加突顯。
三是《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一個範式,推動政策向法律轉化。一方面,《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和施行推動大陸對台政策向法制的方向發展。《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一個示例,以法律的形式將國家層面的政治主張固定化、法律化,充分利用法的穩定性、權威性特性,為政治主張的實踐與實現選擇最佳方式。另一方面,《反分裂國家法》在推動政策向法律轉化的同時,也為解決政治問題積澱廣泛的民意基礎。如《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列明的國家為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可采取的五項措施,第七條指出的台海兩岸在和平統一進程中可進行協商和談判的六個議題,這些條款的制定和實施,為國家統一爭取最大範圍民心民意的同時,也進一步強化《反分裂國家法》在政治領域的宣示作用。
(二)在法治領域的懲戒作用
《反分裂國家法》作為現階段大陸方面處理台灣問題時可依據的基本法律,其包含不同時期解決台灣問題的程序和步驟等重大問題的規定,在大陸對台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作為《憲法》相關法,《反分裂國家法》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為國家實現統一進程中和國家實現統一後,懲戒“台獨”分裂勢力提供強有力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是關於“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規定,其懲戒對象包含“台獨”分裂勢力,這與《反分裂國家法》的懲戒對象一致。自1997年公布施行至今,《刑法》已歷經十二次修正,但第一百零三條的相關規定始終如一,可見對“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制裁剛性。《刑法》修正過程中對懲戒“台獨”分裂勢力的審慎態度與《反分裂國家法》懲戒“台獨”分裂勢力的堅定立場保持高度一致。2024年6月,為嚴厲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三部’《意見》”),“兩高三部”《意見》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兩高三部”出台的《意見》,是大陸首次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的司法意見。隨後,大陸有關部門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兩高三部”《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台獨”頑固分子發起立案偵查,啓動懲“獨”執法程序。①
法的懲戒作用是法律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一部法律通過設定和實施懲罰措施,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以達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平正義、預防犯罪等目標。《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一部政策性法律,亦有著法應有的懲戒作用,其主要懲戒對象是“台獨”分裂勢力及相關行為,目的在於維護台海穩定、促進國家統一。有關《反分裂國家法》的司法適用實踐,現階段主要是在訴訟活動中,案件當事人以《反分裂國家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展開訴訟活動。如“株式會社納益其爾與全椒縣宜妝日用化妝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②、“上海勵欣展覽有限公司與胡某競業限制糾紛案”③等。以“《反分裂國家法》”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展開檢索,為數不多的司法案例雖然能够佐證《反分裂國家法》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個別程度的適用,但也能反映出《反分裂國家法》在法治領域的實施價值更側重於其對“台獨”分裂勢力的威懾和懲戒作用,這也回應了《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一部政策性法律,其與生俱來的特殊使命。
二、影響《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因素
法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協同,同時依賴文化觀念、社會資源和技術條件等外部力量的支持,若某一條件缺失,如法律模糊、執行機構缺位或公衆抵制等情形發生,則可能導致法律虛置或執行偏差,《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原理亦是如此。此外,反分裂國家理論本身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外延,國內和國際形勢的時刻變化又為其中的制度研究與實踐探索增添挑戰。近年來,大陸方面積極采取措施創造有益環境條件,為《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間的實施創造機會結構,而民進黨當局則是通過各種渠道或是尋求國際不法勢力的幫助來采取所謂的“反制措施”“污名化”大陸對台政策,營造抵制《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不利環境。
(一)民進黨當局采取的干擾措施
自2005年至今,兩岸關係和反分裂國家形勢已然發生巨大變化,尤其是伴隨著台灣執政黨和領導人更替,兩岸關係在每一階段均呈現出不同的走向和特性。本部分主要梳理近兩年民進黨當局為“污名化”大陸對台政策、營造不利《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外部環境而采取的干擾措施,由此揭開其虛偽面紗。有關近兩年民進黨當局采取的干擾措施,梳理如下:
一是負面解讀大陸對台政策,誤導台灣民衆對大陸政策的理解與認知。“污名化”大陸對台政策,是民進黨當局一以貫之的做法。2023年9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中央《意見》”)印發,這是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而采取的一項重大工作舉措。中央《意見》發布後,民進黨當局隨即搜集福建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情報信息,負面解讀、歪曲抹黑示範區出台的貫徹落實中央《意見》政策措施,製造輿情阻撓兩岸融合發展。例如,2024年3月,福建發行“福馬同城通”卡,馬祖居民到福建省福州市可享各項優惠,卻引發所謂“統戰”、“國安”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爭議,“台獨”政客質疑“福馬同城通”卡是所謂的“統戰”工具,陸委會阻撓聲稱“福馬同城通”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言以蔽之,民進黨當局通過編造虛假叙事,大搞“認知作戰”,企圖愚弄島內民衆、誤導國際視聽,從而降低台灣民衆對大陸政策的預期和感知,影響兩岸融合發展質效。
二是利用台灣現有“惡法”采取“懲戒”措施,破壞兩岸民衆“以法治方式治理社會”的共同認知。相較此前,近兩年台海形勢更加複雜嚴峻,台灣島內謀“獨”挑釁更加肆意猖獗。民進黨當局祭出“國安五法”“反滲透法”等所謂“法律手段”製造“綠色恐怖”,藉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羅織罪名處罰在陸任職台胞,企圖封堵兩岸交流、製造兩岸對立。2024年5月,台陸委會發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解釋令函”,對在陸任職台胞施行更加嚴格的限制。6月,又以大陸頒布“兩高三部”《意見》為由,提升台胞赴大陸及港澳地區旅游警示為“橙色”,由此惡意抹黑大陸司法文件。④民進黨當局的相似行徑不勝枚舉,雖說近來未有新的“限制”規定出台,但其執行已有“惡法”的力度加大,普通民衆尤其是統派團體被“法律懲戒”的風險驟增,台灣民衆“以法治方式治理社會”的認知面臨極大考驗。
三是向台灣青年群體灌輸“台獨史觀”,形塑“台灣主體”身份認同,台灣青年群體一個中國認同受到嚴重擠壓。從近年島內的政治實踐來看,台灣青年群體逐漸成長為台灣政治參與的中堅力量;從兩岸間的交流實踐來看,青年群體間的交流活動逐漸成為兩岸交流最為活躍的部分。青年是民族的未來,也是兩岸的未來,青年一代正成為聯繫兩岸的關鍵紐帶。民進黨當局亦把青年群體作為其核心工作對象,采取篡改歷史課綱、言論控制、灌輸“台獨史觀”等手段,形塑台灣青年群體“台灣主體”身份認同,造成部分台灣青年群體文化認同缺失、國家認同錯位,從而影響兩岸青年群體的交流交往活動。
綜上,民進黨當局的種種行徑雖不是直接針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而采取措施,但其干擾惡意不容忽視,從負面解讀與《反分裂國家法》密切相關的大陸對台政策,到利用“惡法”采取“懲戒”措施破壞兩岸民衆“以法治方式治理社會”的共同認知,再到直接灌輸“台獨史觀”擠壓台灣青年群體的一個中國認同,層層遞進,其塑造的“台獨”環境不僅違背《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還給推行《反分裂國家法》相關規定設置諸多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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