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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實踐檢視與實施路徑探討
http://www.crntt.hk   2025-08-06 11:20:12
 
  (二)部分外部勢力的圖謀不軌

  當前,國際格局深刻調整,台灣問題是衆多外部勢力為牽制中國在西太平洋地區的崛起和發展而處心積慮開展博弈的中心和焦點。台灣問題與中美、中日戰略博弈相互交織,美、日等國高度重視台灣問題在其遏華戰略中的前沿地位,進而加大力度在台海兩岸投棋布子,圖謀提高中國解決台灣問題的成本和代價。

  在中美關係中,台灣問題已成為冷戰後美國制衡中國的重要切入點,針對中國政府能否采取武力措施解決台灣問題這一議題,美國方面已然采取諸多“防範”措施。早在1979年,美國國會參衆兩院通過“與台灣關係法”,該法強調美國最為關切的是台灣問題必須用和平方式予以解決。2000年,“加強台灣安全法”在美國獲得通過,與“與台灣關係法”相比,“加強台灣安全法”在軍事方面加強美國對台灣的“保護”。無論是“與台灣關係法”還是“加強台灣安全法”,都與《反分裂國家法》的立場背道而馳。《反分裂國家法》堅持的立場是:台灣問題屬於中國內政,中國政府將盡最大努力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但并不排除在必要時采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來解決台灣問題。而“與台灣關係法”和“加強台灣安全法”強調的是美國對台灣問題的干涉,阻止中國政府為維護國家統一而采用武力等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確切地說,自《反分裂國家法》出台施行至今,美國方面非但沒有采取措施廢止或者更改相關立法內容,反而時常將這些與《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相抵觸的法案提上時政熱點,以此干擾《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惡化中國政府落實《反分裂國家法》有關規定的國際環境。

  影響《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外部因素,不僅包含美國因素,還包含日本因素。雖然在1972年中日實現邦交正常化,日本斷絕與台當局所謂的“外交關係”,與台灣的交流僅限於經濟、文化領域民間的、非官方的交流,但在冷戰後,隨著國際局勢和日本國內政治思潮的右傾化,日本與台灣的交流出現新特點、新變化,如全面突破經濟文化領域交流的限制、推動日台安全領域的合作、加強與美國聯合干預台海關係等。⑤近年來,日本已然采取諸多措施“積極”介入台灣問題,對台海局勢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也為《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增加難度。日本通過國內立法或簽訂條約的方式將台灣納入“防衛圈”,如通過“自衛隊法修正案”“新安保法案”“安保三文件”(“國家安全保障戰略”“國家防衛戰略”“防衛力整備計劃”)等國內法,或加強與美國之間的安全合作、建立軍事同盟關係,充當美台之間軍事合作橋梁,形成“美主日輔”的關係共同介入台灣問題,逐步將台灣納入其“防衛”範圍。此舉同前述美國為防止中國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實現國家統一的做法如出一轍。日本右翼勢力對台灣周圍島嶼的侵占野心長期存在,其對“台獨”分裂勢力及“台獨”分裂活動的支持不會驟然消減,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和中國統一產生的威脅,在短時間內也不會發生改變。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當前形勢下日本出於維持對華關係的需要,把在台灣問題上的基本立場表達得更為模糊、更為隱蔽,然而其實質卻是在偏離《中日聯合聲明》中的涉台精神。⑥日本政府充分利用《中日聯合聲明》中雙方認知的差異性,以此尋求多種途徑“積極”介入台灣問題,在台灣問題上爭奪話語權。可以肯定的是,在未來,日本政府仍會繼續圍繞台灣問題給中國製造麻煩,這也在很大程度上牽制著《反分裂國家法》的有效施行。

  三、《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路徑探討

  與其他法律一樣,《反分裂國家法》也有著明確的規範構造,其第二條至第九條組成“法律原則+法律規則”的規範模式。《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是開展反分裂國家鬥爭可遵循的基本原則,包含台灣地區法律地位的界定及台灣問題的性質定位等內容;第五條至第九條是開展反分裂國家鬥爭和解決台灣問題時可遵循的具體規則,包含不同時期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和步驟安排。具體來說,第六條、第七條組成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可適用的法律規則,涵蓋國家為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可采取的“五個鼓勵和推動”、台海兩岸在和平統一進程中可進行協商和談判的“六大議題”等內容;第八條、第九條組成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可適用的法律規則,列明國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的實質性要件、程序性安排和法律後果及邊界要素;第五條則是有關國家統一後的制度設計與安排,能够為國家實現和平統一後的社會治理實踐提供原則性的指導與幫助。明晰《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構造,對其在兩岸關係不同時期的實施實踐有著重要意義。總的來說,有關《反分裂國家法》在下一階段的實施方向,應在持續深化《反分裂國家法》規範韌性的基礎上,從大陸方面、兩岸間、台灣島內、國際社會等不同空間維度展開法的實踐路徑探索,由此深化《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效力。

  (一)持續深化《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韌性

  法的規範韌性的實現,并非衹有通過司法活動將法律適用到具體事實上這樣一個一般性的過程,還可以通過其他行為,如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等。《反分裂國家法》規範韌性的實現,堅定立法者意圖是首要途徑,其次是依法嚴厲打擊“台獨”分裂勢力。

  一方面,在處理台灣問題和兩岸關係時,堅定《反分裂國家法》的一貫立場,持續發揮《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基本法”的規範功能。《反分裂國家法》并非是一部單純的“政治宣示法”,抑或是“動武授權法”,其是一部國家為處理兩岸關係、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而訂立的“對台基本法”。《反分裂國家法》天然地具備“反分裂”“護發展”“促統一”的規範功能,其主要篇幅在於如何爭取和平統一、發展海峽兩岸關係、促進海峽兩岸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繁榮,如第六條列明的“五個鼓勵和推動”,第七條指出的“六大議題”,第九條著重強調要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即便是在國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也要盡最大可能做到這一點。《反分裂國家法》在表明中國人民為實現國家統一的共同意志和堅定決心的同時,也充分體現大陸方面堅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無論是在兩岸關係發展的過去階段,還是在兩岸關係發展的未來階段,大陸方面必將、也必會堅定貫徹《反分裂國家法》的一貫立場。

  另一方面,堅決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厲打擊“台獨”分裂勢力,強化《反分裂國家法》的懲戒功能。面對日益猖獗的“台獨”分裂勢力,綜合運用《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兩高三部”《意見》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方式開展打擊“台獨”分裂勢力活動,勢在必行。當發生《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明的三種情形之一時,為捍衛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用於解決問題。總之,在打擊“台獨”分裂勢力時,堅決貫徹執行《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內容,一是能够讓《反分裂國家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落地見效,從而提升其規範韌性;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守護兩岸民衆“以法治方式治理社會”的共同認知,為《反分裂國家法》相關規定在兩岸間的推行創造必要條件。

  (二)在兩岸間創設有益於《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外部環境

  法的有力實施需要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歸因於兩岸現狀,圍繞《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及條文內容采取措施,仍是深化《反分裂國家法》規範效力的有效方式。具體來說,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是圍繞《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及條文內容,繼續出台大陸對台政策。下一階段,研究制定對台政策仍是大陸對台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及條文內容對大陸對台政策的研究制定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如第六條強調的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兩岸教科文衛體交流等事項,均是現階段兩岸工作的核心事項,大陸方面可圍繞這些議題繼續做深做實對台工作,延續大陸對台工作的一貫立場。另一方面,圍繞《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及條文內容出台大陸對台政策,有其現實意義,系列政策措施的施行,在爭取台灣同胞民心民意的同時,也為《反分裂國家法》在台海兩岸的實施營造寬鬆環境,這也充分反映大陸對台政策與法律規範融合互動的事實。

  二是以《反分裂國家法》列明的方式,開展兩岸間非官方交往。對於現階段的兩岸關係,要承認的事實是兩岸在法理上仍屬“敵對狀態”、政治對立依舊,兩岸對未來政治發展目標的認知相差甚遠。兩岸間的政治對立和不信任一直以來都是兩岸關係的主要表現形態,特別是在台灣第三次“政黨輪替”後,兩岸間的這種政治對立強度和不信任度有增無減,兩岸雙方開展平等協商和談判所面對的形勢更為嚴峻。在這一背景下,兩岸間非官方交往即成為當下兩岸交流的主要形式,兩岸間非官方交往主要是指《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列明的兩岸間人員往來、經濟交流與合作、教科文衛體事業交流等。相較兩岸間的官方交往,以兩岸學術交流、民間團體往來等形式為主要表現形態的兩岸間非官方交往并不具備濃厚的政治色彩。雖然近兩年兩岸間非官方交往受到台當局“反滲透法”等規範性文件的惡意干擾,但兩岸間非官方交往仍對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下一階段,以《反分裂國家法》列明的方式開展兩岸間非官方交往仍是兩岸交流的主要渠道。依據《反分裂國家法》開展兩岸交流活動,不僅為實施《反分裂國家法》創設有益環境,更有助於“以法治方式治理社會”的理解、推廣與接納。

  三是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權益,減少台胞在大陸發展的顧慮。截至目前,大陸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用於推動兩岸交流,如對致力於兩岸和平發展、建設文化產業、提升文化和民族認同等方面的項目和成果予以物質保障,支持兩岸青年學生、兩岸學術團體、兩岸商人代表等群體參與兩岸學術交流和民間團體的互訪活動。但這些舉措卻不斷被民進黨當局“誤讀”,甚至是惡意、非法干擾。大陸方面有必要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民進黨當局采取的所謂“懲戒措施”展開法理批判和事實披露,組織專家學者、法律專業工作者為受到不法處罰的台胞提供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幫助台胞采取法律手段積極維權、有效應對民進黨當局的惡意“懲戒措施”,從而減少台胞在大陸發展的顧慮。

  (三)充分運用國際法規約遏制外部勢力的不法干預

  外部不法勢力藉由多種途徑干預台灣問題,這不僅在中國歷史上曾經發生過,在當下也有著現實緊迫性。不僅如此,“台獨”分裂勢力亦是時常通過謀求參加國際組織來營造“台獨”氛圍,為個別國家干預台灣問題提供理由和便捷途徑。在當今國際社會,政治手段和外交手段依然是解決問題的主流方式,中國政府在遏制外部不法勢力干預台灣問題時引入法律手段和法治因素,對於強化相關工作的系統性、預測性、有效性和正當性都有著重大意義,同時也有助於增強應對措施和結果的法理正當性與道義正當性。另一方面,“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并無絕對的界綫。”⑦國際法對國內事務的處理有著一定的聯繫并發生作用,在國際法層面尋求反分裂國家鬥爭的正當性基礎與合法性依據有其必要性。

  在理論上,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等法律原則為開展反分裂國家鬥爭提供重要的理論支撑,其與《反分裂國家法》列明的一個中國原則、反分裂反干涉立場有著目的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根據“正義戰爭”學說,按照一般國際法,戰爭在原則上是被禁止的,戰爭衹有作為對不合法行為的反應,才是被允許的,而且衹有當戰爭是針對對這種行為(即不法行為)負責的主體時,才是被允許的。⑧《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針對的是外部勢力干涉和極少數‘台獨’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動,絕非針對台灣同胞。”⑨如若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第九條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也是基於兩岸內戰狀態下采取的對“台獨”分裂勢力的懲戒措施。這是在國際法框架內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在國際法上有著絕對的正當性基礎與合法性依據。

  儘管國際法上的這些原則和規範已經成為學界家喻戶曉、老生常談的對象,但在建構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這一議題上,有必要重提國際法上的相關原則和規範、重申其重要性,因為國際法是中國和平發展道路上極為重要的外部法律基礎。運用國際法上的實體性規則、程序性規則等國際法規則以及條約規範,對遏制域外大國勢力和國際組織不法干預台灣問題有著獨到作用。

  四、結語

  台灣問題將進入一個“十年關鍵期”。⑩在這一關鍵期內,《反分裂國家法》仍具有“對台基本法”的功能,不管是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出台政策措施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還是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相關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及規範內容始終是大陸對台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中闡明的立場,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20年時間裡未有任何動搖,在未來,這一立場依然堅定。面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受到島內“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不法勢力的惡意干擾,大陸方面應積極應對挑戰,在大陸對台一貫立場和做法的基礎上,繼續開展應對措施,如本文討論的創設有益於《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外部環境、依法嚴厲打擊“台獨”分裂勢力、遏制外部勢力的不法干預等,開展這些工作的目的在於提升與實現《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效力,更在於維護兩岸民衆“以法治方式治理社會”的共識。

  基金項目:本文係福建省創新戰略研究科技計劃項目(項目批准號:2024R0067)、福建省台灣法律研究院年度科研項目(項目批准號:FTYY2023001)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社評:<反分裂法>20年歷久彌新歷久彌堅》,中國評論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17211_107029762_1_0124000850.html,2025年1月24日。

  ②在“株式會社納益其爾與全椒縣宜妝日用化妝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被告辯稱“原告在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官方旗艦店,以及出具的多個公證書中公然把台灣、香港和中國一起列為國家,涉嫌違反我國《反分裂國家法》……”參見《株式會社納益其爾與全椒縣宜妝日用化妝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皖11民初31號。

  ③在“上海勵欣展覽有限公司與胡某競業限制糾紛案”中原告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中國’包括中國大陸、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參見《上海勵欣展覽有限公司與胡某競業限制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5民初90551號。

  ④《國台辦:強烈反對民進黨當局藉提升所謂旅游警示進行政治操弄》,新華網,http://www3.xinhuanet.com/tw/20240628/aa6cd7c38c6d4581955864fc1c3b73b9/c.html,2024年6月28日。

  ⑤陳永明:《日本加強與台灣關係的原因及影響》,《當代亞太》2006年第2期,第51-53頁。

  ⑥呂耀東:《中日復交後“台灣問題”的凸顯與外交對決》,《當代中國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115頁。

  ⑦[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455頁。

  ⑧[美]漢斯·凱爾森著:《國際法原理》,王鐵崖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頁。

  ⑨《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9年01月03日第02版。

  ⑩王英津:《台灣問題將進入十年關鍵期》,中國評論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10095_107034164_1_0210000705.html,2025年2月10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6月號,總第330期,P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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