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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特邀嘉賓針對“違法發放貸款並受賄應否並罰”展開討論。(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4月3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甲,曾任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A市C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A市D區支行黨委委員等職務。
違反廉潔紀律。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甲在擔任A市C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籌集100萬元出借給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該公司為A市C區支行信貸客戶,在此期間,該公司存在資金需求,同期向其他民事主體有多筆借款,且多筆借款所支付的月利率大於或等於3%),並按3%的月利率收取利息。2019年1月,甲收回本金100萬元,累計收取利息45萬餘元。
受賄罪。2010年8月至2016年2月,甲在擔任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利用貸款調查、審核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166萬餘元。
其中,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乙關聯的多家企業多次向A市B區支行申請貸款,貸款總額長期維持在1.2億元以上,最高時達1.6億餘元。甲利用其擔任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分管公司業務部的職務便利,在乙關聯企業申請貸款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甲為謀取私利主動向乙提出對外出借資金以收取高息的想法,乙為感謝甲在貸款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在銀行貸款已經滿足其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無借款需求而主動應承向甲借款,並向甲表示以月利率3%的標準支付利息。甲明知乙沒有資金需求,仍於2014年3月將自有資金和向其親屬丙籌集的100萬元共200萬元“借給”乙,雙方僅口頭約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未簽訂借款協議、未約定還款期限。2014年4月,乙將首筆“利息”6萬元轉賬到甲妻子賬戶,為逃避調查,甲授意此後通過其妻妹賬戶收取“利息”。2016年2月,甲調離A市B區支行到A市C區支行工作,乙遂將200萬元本金歸還甲,結束“借貸”關係。在此期間,乙未使用該200萬元“借款”,甲收受乙以支付“利息”名義送予的好處費共計123萬餘元。因出借款中有100萬元系丙提供,甲便將收取“利息”中的67萬餘元給了丙。
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甲利用其擔任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的職務便利,向多家公司和個人違法發放貸款。甲收受上述貸款相關人員好處費共計35.68萬餘元。
違法發放貸款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甲利用其擔任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多家公司和個人請托,在明知其借款用途不真實、貸款資料虛假或冒名貸款等情形下,要求下屬不嚴格調查、形成不實的調查報告,並作為分管副行長對相關公司和個人申請的貸款審核通過,違法發放貸款3670萬元,造成本金456.25萬餘元未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