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5月8日,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分行紀委對甲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同日,A市D區監委對甲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立案調查。2023年5月19日,經A市監委批准,A市D區監委對甲採取留置措施。2023年8月14日,經A市監委批准,對甲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11月15日,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分行黨委給予甲開除黨籍處分;同日,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分行給予甲開除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1月16日,A市D區監委將甲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經指定管轄,由A市E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4年4月17日,A市E區人民檢察院以甲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向A市E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8月27日,A市E區人民法院以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40萬元。甲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裁定】2024年11月5日,A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甲將自有和向丙籌集的資金“借給”乙並收取123萬餘元“利息”行為是否構成受賄?其將“利息”中的67萬餘元給丙,是否影響受賄數額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