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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http://www.crntt.hk   2025-04-21 13:07:44
 
  答:2011年試行《規定》將適用對象和參照執行對象規定為兩類:一類是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以及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負責人以及其他人員;另一類是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新修訂的《規定》,回應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新要求,結合農村工作情況的發展變化,對適用範圍作了進一步細化完善。一是考慮到村務監督委員會和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以及駐村第一書記、工作隊員等均履行相應的村級事務管理職責,此次明確將其納入《規定》適用範圍。二是參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關規定,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等納入《規定》適用範圍。三是基於近年來鄉鎮基層站所領導體制的調整變化,將相關工作人員規範表述為“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駐鄉鎮機構工作人員”。四是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城市的街道、社區仍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將這類街道、社區中的相關管理人員作為參照適用對象予以規定。

  問:《規定》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行為規範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調整完善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行為規範,是本次修訂的一個重點。2011年試行《規定》是按照適用對象劃分的,分兩章分別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職列出了具體行為規範。新修訂的《規定》對原有體例進行了優化調整,將原來的兩章行為規範內容整合為一章,按照黨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對相關行為規範以領域進行分類,分為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發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鄉村建設項目管理、鄉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村級組織選舉、作風建設、農村事務監督、社會管理等8個方面。同時,在每個方面聚焦農村基層幹部廉潔風險典型表現,列項細化“負面清單”。這些“負面清單”與《規定》第四條關於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的正面要求相結合,清晰列出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行為規範,增強了制度的時代性、針對性、實效性,有利於推動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過硬、作風過硬的高素質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為更好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紀法保障。

  問:《規定》對農村基層幹部的管理監督作了哪些細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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