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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被依《國籍法》解職,律師葉慶元批,台“內政部”曲解法律。(照片:葉慶元臉書) |
中評社台北8月5日電/台“內政部”先前查出全台有5位村里長具大陸籍,其中花蓮縣富裡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未提出放棄大陸籍證明,鄉公所1日依《國籍法》解職,成為全台首例。律師葉慶元4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內政部”要求已擔任公職的陸配,必須出具拋棄國籍證明否則解任,是明顯曲解法律。他並翻出《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指出此時根本不應以鄧萬華無法取得對岸除籍證明將她解職。
鄧萬華來自大陸四川廣元市,30多年前與丈夫相識相戀,1997年嫁來台灣定居花蓮,17年前取得台灣身分證,丈夫6年前罹患漸凍症癱瘓,她一肩扛起家計、養育3個小孩,3年前在親友支持下參選村長。對於遭到解職,鄧萬華不滿地說,為取得台灣身分證,自己曾返回大陸辦放棄戶籍及國籍,但陸方不承認台灣國籍,況且她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參選村長時官方為何沒提出要求?她痛批“內政部長”劉世芳整天不管民生,專搞政治。
葉慶元表示,賴清德執政以來,在兩岸關係上採取比陳水扁、蔡英文更激進的立場,不正式宣布“獨立”,卻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是兩個獨立的國家”,“內政部”要求已經擔任公職的陸配必須出具拋棄國籍證明否則解任,更是明顯曲解法律。他質疑,台灣在法律上正式切割對岸,如何要求陸配提出拋棄“國籍”文件?尤其對岸也不承認兩岸是“國與國關係”,根本不可能出具拋棄國籍證明,
葉慶元指出,《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明確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據鄧萬華所說,她早已赴大陸辦理棄籍卻遭拒絕。準此,依據法律體系解釋,此時根本不應以鄧萬華無法取得對岸除籍證明將她解職,因她根本不可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