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之下,英國的懲罰機制時而更為嚴苛。根據英國《國家安全法》第4條,任何人基於損害目的進入禁區,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和罰款,或兩者兼施。
無論從何種標準衡量,附屬法例均具備充分合法性及合理性,既參照普通法地區措施,確保敏感調查程序完整、特定場所保護有效,亦未擴大國安公署原有法定職權,也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所言,不影響現有“人權和自由”。
特區政府負有確保香港國安機制切實有效的憲制責任,若未能保障國安公署正常履職,即是失職。雖然此次附屬法例修訂並未具體指向某個案件,但這並不影響國安公署在維護香港整體安全中發揮關鍵作用。國安機制正以符合國際規範、審慎務實的方式持續優化,凡珍視香港繁榮穩定者,都應為之欣慰。
(作者為前刑事檢控專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