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特區政府建議修訂國安附屬法例,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圖片來源:大公網) |
中評社北京5月13日電/據大公報報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附屬法例,以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中關於國家安全公署(公署)職責的條文。同時,會議提出擬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宣布公署的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開場發言強調,制定附屬法例是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的重要途徑,並能清晰界定罪行及例外情況,避免市民和組織誤墮法網。\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特區政府提出多項附屬法例建議,包括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明確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以及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多項規定,包括: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需依法按公署要求提供必要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未遵守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將構成犯罪;加入民事免責條款以保障機構及人員真誠履行公署要求時免於民事責任;訂立對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非法披露公署調查資料的行為的罪行條文。
公署部分履職場所列禁地
此外,附屬法例聚焦於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建議在附屬法例中明確規定,特區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要依法按公署要求提供協助;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具有證明相關事實的效力;訂立抗拒或妨礙公署,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規範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相關文件的行為;加入條文強調公署相關資料的保密義務,除非獲合法授權,否則不得擅自獲取、管有或披露。
新附屬法例亦涉及宣布公署的某些履職場所為禁地。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行政長官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借憲報命令宣布某些地點為禁地。特區政府建議將公署的部分履職場所以禁地形式加以保護,並強調此舉不涉及私人住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林定國在會議中指出,公署是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監督、指導特區履行國家安全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他強調,附屬法例的目的是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有關公署的條文,而非賦予公署新的權力。附屬法例亦會明確規定特區政府及其人員在協助公署時的行為須依法進行,並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確保不超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