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歷史遺留問題的特殊性:戰爭狀態
如果把憲法第三十一條說成是緊急狀態條款,一般人很難理解。然而,如果我們聯繫港澳台的歷史問題的本質,就不難理解了,因為三片領土的歷史問題都是戰爭造成的,理論上可以視為戰爭狀態的延續,更何況萬一和平談判解決不了問題,就得訴諸戰爭。由此可見,不能說第三十一條的必要時和緊急狀態無關。
2、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可能性:條件成熟時
此處“必要時”的第二層含義是條件成熟時,即分裂狀態可以終結時。成熟的條件可能是通過談判實現的,也可能是通過戰勝敵人而形成的。因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制度區別於一般的緊急狀態制度的地方在於,它又是反緊急狀態的,是緊急狀態的終結者。這是一個有趣的悖論。
3、解決辦法的非常規性:立憲時刻(簡單擴延國家憲制適用範圍行不通時)
按照一般原則,對於收回的領土,憲法應該完全適用,至少憲法內含的根本法或國家的絕對憲法必須完全適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完全可以預料,不能按照普通行政區來設置,不能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也就是說,憲法的一些根本原則就得被懸置(suspension)。特別行政區的“特別”二字是一種憲法秩序的特殊狀態。因此,“必要時”本質上是一個重要的立憲時刻,按理應該啟動憲法修改程序,但第三十一條巧妙地把這個權力轉化成了立法權,以至於人們忽視了這種授權的本質。
特殊問題特殊處理,是“必要時”的第三層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