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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修訂奶粉定義
http://www.crntt.hk   2013-03-29 00:22:55
食衛局常秘黎陳芷娟重申,法例打擊對象是水貨活動,若奶粉定義為只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奶粉商能逃避規管空間會非常大。(中評社記者攝)
  中評社香港3月29日電(記者 畢捷宜)3月起實施的限制兩罐奶粉出境,但有十多宗個案因攜帶俗稱“米糊”的奶米粉而被檢控,期後香港政府澄清奶米粉不受規管。立法會議員質疑奶粉的定義太廣,令執法人員“殺錯良民”,港府28日提出修訂奶粉定義,刪除“看似是”的元素,新定義以“產品描述和使用指示”擬供或宣稱供未滿36個月人士作為奶粉或大豆配方粉。

  農曆新年前香港出現“奶粉荒”,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在本月起實施“限奶令”,每名出境旅客只可攜帶1.8公斤即兩罐奶粉。不過,一名南京旅客早前攜帶了4罐俗稱“米糊”的奶米粉而被檢控,令立法會議員質疑法例原本有關奶粉的定義太廣,令執法困難。

  原本的奶粉定義是“看似是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食用;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用以滿足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營養需要”,政府28日提交新定義,刪除“看似”、“類似”字眼,改為“在顧及產品描述和使用指示及任何其他有關情況下,該物質是擬供或宣稱是供未年滿36個月的任何年齡人士,作為奶粉或大豆配方粉,以液體形態食用,以滿足其營養需要(即使該物質亦宣稱是適合36個月以上的任何年齡人士食用亦然)”。

  多名議員憂慮新定義會繼續“殺錯良民”。反對例條的自由黨方剛質疑,若成人奶粉亦標示為適合兒童食用,會同樣受規管;公民黨郭榮鏗質疑,好立克這類沖劑飲品與新定義亦吻合,政府事實上需要針對規管嬰奶兒奶粉問題,若適合2至10歲兒童的奶粉亦受規管,有違政策原意;民主黨單仲偕質疑,新定義依靠產品標籤來執法,若旅客以沒有標籤的容器攜帶,海關難以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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