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既要堅持原則、嚴格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又要區別情況、分類處理,對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實施容錯糾錯;加強跟蹤回訪,動態了解因問責受處分處理幹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對影響期滿、表現優秀,符合有關條件的要大膽使用,樹立鮮明的幹事創業導向。
以容錯為例,四川省紀檢監察機關對脫貧攻堅中的一般性失誤和輕微違規違紀且未造成實際損失或惡劣影響的,以教育整改、正面引導為主,幫助黨員幹部將功補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台了《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對出於公心,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等6種情形視情況給予減責免責。
只有圍繞責任形成“失責-問責-省責-擔責”的正向循環,才能避免把問責僅當作一種懲處而“一問了之”。
為推動做好問責“後半篇文章”,實現標本兼治,問責條例對問題整改也做出了相關制度安排:“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實踐中,天津市紀委監委通過開展“以案三促”推進問題整改。一是“以案促教”,用好問責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促使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聞警自省。二是“以案促改”,指導督促被問責黨組織、領導幹部舉一反三,集中全面整改問題。三是“以案促建”,指導督促被問責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及時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教育、管理和監督的長效機制。
“問責本身不是目的,問責的價值在於通過責任追究,喚醒黨員領導幹部的黨性意識,保持對權力的敬畏、對事業的忠誠和對責任的清醒,達到問責一個、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不斷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莊德水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