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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4月23日電/“賴政府”繼清查軍公教人員是否持有中國大陸護照、居住證後,再度對台灣民眾申領大陸證件規定再收緊!陸委會近日作出最新函釋指出,若台灣民眾在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而“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根據“行政院”公報,陸委會近日發布最新解釋函令,核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相關規定,目的為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避免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條文內容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函釋內容提到,大陸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
函釋內容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所提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今年以來,“賴政府”進一步管制台灣人申領大陸涉及身分的證件,作為包含全面清查現職軍公教人員持有大陸身分證、護照、定居證與居住證等情形。陸委會2月也曾表示,由於“國人”申領大陸居住證的案例愈來愈多,將重啟兩岸條例修法工作,把“國人”申領大陸居住證納入規管。賴清德於3月13日拋出“國安”17項因應策略時曾提及,必須對於申領對岸涉及身分認定各式證件進行必要的清查與管理,例如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等,尤其是對“國家”有忠誠義務的軍公教人員,嚴防對岸藉“融合發展”名義進行統戰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