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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再出招 14萬陸配限期補繳喪失原籍證明
http://www.crntt.hk   2025-04-08 16:19:16
“移民署”寄發通知書給14萬餘名陸配,要求在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4月8日電/近日連續有3名陸配因涉武統言論,遭驅逐出境,台官方將祭出更嚴厲措施。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海基會及“移民署”近日大舉寄發通知書給所有在台14萬餘名陸配,要求在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逾期將撤銷在台定居證及戶籍登記的處分。由於高達數萬名陸配是早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004年修正前來台,在大陸早已無親人,陸方未必能發給證明,恐嚴重影響人權。

  根據報導,近日在台陸配身分恐陷不確定風險引起恐慌風暴!許多來台定居多年的陸籍配偶,接連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寄發的通知書,要求於三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否則將面臨撤銷在台定居證及戶籍登記的處分,引發廣大陸配社群的恐慌與無助。

  依照《中時新聞網》收到的信件,“移民署”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17條等相關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定居者,應提出喪失原籍的正式證明。過去可先具結後核發定居證,但未能於三個月內補件者,將“依法”撤銷其定居資格及戶籍登記。

  令人質疑的是,不少陸配在20至30年前申請身份證的時候,就已經附過喪失原籍證明,現在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非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但卻還是遭到要求提出證明。

  此外,還有不少在2004年修法前,台商與陸配在大陸所生子女,事後回到台灣入“中華民國籍”的民眾,也都紛紛收到此通知信函,作法已矯枉過正。

  “移民署”表示,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的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避免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維護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但該條例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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