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北地院於審判中4次羈押及4次具保停押(含本次更裁)之裁定,均認柯文哲、應曉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定2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均具有羈押之原因。復審酌本次台北地院裁定已就高院發回意旨指摘事項逐一說明,並就“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之命遵守事項,予以補充界定,防止被告與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或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進行勾串;另分別以新台幣7,000萬元、3,000萬元之重保,並輔以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監控,防止被告2人逃亡。此等羈押替代措施,雖有部分內容仍存在難以檢驗是否落實執行之疑慮,惟檢察官基於“促進訴訟”之一貫立場,並聚焦於審判核心之法律主張及辯論,故尊重法院上開裁定,不予抗告。
三、本署檢察官在未來審判程序中,仍將持續檢視被告有無違反法院諭知應遵守事項之行為,一旦發現具體事證,將促請法院重新審酌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以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民信賴,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