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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受訪。(中評社 俞敦平攝) |
中評社台北3月20日電(記者 俞敦平)針對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遞補人選李貞秀及近期因有陸籍遭解職的陸配村里長爭議,台“內政部長”劉世芳今日受訪時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第4款規定,擔任需具“中華民國”國籍的民選公職者,必須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並在一年內完成手續。她強調,對“中華民國”必須單一效忠,不允許同時效忠兩國,並呼籲地方政府加強法規宣導。
另對大陸網紅偷渡來台案,她說,“移民署”將依法辦理並確保人身安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排審“行政區劃法”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於會前接受媒體聯訪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如同時擁有外國國籍,擬任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必須在就職前申請放棄外國國籍,並在就職或到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針對大陸籍的放棄程序,劉世芳稱,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規定與程序辦理。她提到,按照《“憲法”增修條文》及歷任“總統”的談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因此站在“中華民國”政府立場,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在兩岸往來中,包括透過海基、海協等管道,均被視為官方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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