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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漂留學生租房 慎簽約免失保障
http://www.crntt.hk   2025-08-22 17:35:26
  中評社北京8月22日電/據大公網報導,臨近開學,又到港漂學生租房旺季,租房市場情況備受關注。近日有港漂學生向大公報記者反映,自己與一私營學生公寓簽署的是“特許租用協議”(下稱協議)(Licence)而非“租賃合同”(Tenancy),擔心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有大律師分析,租賃合同讓租客享有對單位的獨占占用權,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Cap. 7)等規管;而協議則不賦予獨占占用權,即該權利仍在業主手中並未轉移,業主可較頻密進出、調房、提供服務式管理,且可在較短通知期內終止。有議員呼籲港漂學生多瞭解租房政策,謹慎選擇。

  為了更有效吸引人才、打造國際教育樞紐和“留學香港”品牌,特區政府去年將八間資助大學非本地生人數比例,由原本相當於本地學額的20%增至40%。非本地生來港帶動學生宿舍的需求,近兩個月本港租房市場亦非常活躍。

  不久前獲香港城市大學取錄的內地學生Leslie,匆忙通過內地中介認識了一家本港的學生公寓,並簽了一年的特許租用協議,目前已繳交兩個月按金。“當時看是我們學校認可的學生宿舍,就簽了,後來才反應過來發現我簽的不是合同,是協議,不知道這兩者區別大嗎?”Leslie在網上查找相關資訊,都顯示兩者並不一樣,便開始焦急,“不知自己簽的協議是否正規。”

  學生宿舍服務式公寓 無獨占占用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特許租用協議”相較一般“租賃合同”而言,並不賦予租客獨占占用權,管理方可較頻密進出、調房、提供服務式管理,且可在較短通知期內終止。常見於學生宿舍、青年旅舍、服務式公寓、共居(co-living)等。

  這個獨占占用權,具體體現在哪裡?陸偉雄舉例,業主可能有權直接進入租客單位房內。如果雙方簽署租賃合同,但業主在未經租客同意的情況下擅闖租客住處,便違反《普通法》的“安靜享用權”。此外,《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亦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占用,即屬“侵擾”,可處罰款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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