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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日舉行會議(中評社 盧哲攝) |
中評社香港3月20日電(記者 盧哲)香港特區立法會19日三讀通過《保護關鍵基礎設施條例草案》,要求相關營運者定期作風險評估。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條例對大部分中小型企業和一般市民,都沒有影響,並重申條例草案並沒有域外效力。多名議員都表示支持草案,認為如果香港不立法,就會落後於國際趨勢。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當天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時表示,關鍵基礎設施是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和市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設施。《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向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機構,訂立法定要求,確保他們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自己的電腦系統,減低網絡攻擊導致必要服務受影響或被破壞的機會,從而維持香港社會正常運作和市民正常生活,幫助香港整體電腦系統安全提升。《條例草案》建議成立一個隸屬保安局的專責辦公室,負責執行新法例。
鄧炳強再次重申《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他說,正如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多次說明,施加法定責任的目的,是保障對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至關重要的電腦系統安全,絕非針對個人資料或商業秘密。規管當局在執行條例時,若要向營運者及相關機構索取資料,必須合理行使《條例草案》中索取資料的權力,同時符合相關條文所訂明的條件及程序,並且只可以索取符合相關條文目的的資料。另外,《條例草案》下有條文嚴格規管所有在條例下有職能的人,在執行條例過程中所得悉的事宜必須保密。此外,受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都是對香港持續提供必要服務,或維持關鍵的社會和經濟活動屬必要的,大部分是大型機構,中小型企業和一般市民不受規管及不受影響。
鄧炳強強調,《條例草案》並無域外效力。規管當局不可以在香港境外執行相關條文。但在現今科技下,網絡資訊無國界,事實上不少位處香港的機構亦經常使用位於香港以外的伺服器儲存資料或支援“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換言之,一個處於海外的系統,如果營運者能夠由香港境內接達、而又對它的核心功能有必要的,可以受《條例草案》規管,但並不等於條例具有域外效力。對位處香港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作出規管和施加責任,完全符合“屬地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