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第三部分主要從確定科技成果權益歸屬、審理技術合同糾紛、優化創新主體運作機制、保障科技人員正常合理流動和履職五個方面,對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明確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在發布《意見》時介紹。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第十條明確,單位基於職務發明成果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在扣除必要的維權開支後,可以作為發明人獎勵報酬的計算基礎。“這是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科研人員可以在科技成果侵權賠償中獲得利益補償。”石靜涵說。
嚴懲侵權和腐敗行為
通過訴訟干擾競爭對手正常發展,買賣、代寫、代投論文,在國家重點工程中貪污受賄……這種種行為破壞了科研生態,阻礙了科技創新的發展。
“隨著當前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快速發展,成果轉化模式、收益分配方式、參與主體正面臨著深度調整。比如,在涉及科技成果轉化職務犯罪認定過程中,面臨非法轉讓職務技術成果難以認定、各類規範的評價銜接不暢、個案的罪責評價不充分等問題,亟需出台新的科研反腐法規,釐清科研成果的權益分配、學者智力成果的產權歸屬等實質性問題。”石靜涵說,“科研反腐政策需盡可能縮小模糊地帶,以保障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
《意見》明確提出,要依法打擊遏制阻礙科技創新行為,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並對懲治科研造假、學術腐敗等問題也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的發布,是對科研成果保護、產權收益保護相應空白的填補。它對當前成果產權、轉化風險等瓶頸問題予以關注,可有效淨化科研生態、引領誠實信用原則根植科研領域。”石靜涵說。
《意見》還要求,準確理解把握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談及如何落實該要求,石靜涵說:“司法部門要結合科技創新活動的實踐,釐清錯與非錯的邊界,依法采信證據,最大程度還原和認定科技創新活動的過程,從而準確認定科技創新人員責任。這對人民法院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需要相關部門共同落實,以及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