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私營企業主劉飛先在承攬項目評估業務中通過行賄謀取競爭優勢。劉飛先為承攬張家界市永定區某棚戶區改造項目評估業務,請托時任該項目指揮部協議組組長李愛國(另案處理)幫忙,並承諾事成後給予好處費。李愛國利用職務便利,在與群眾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環節違規拉票,幫助劉飛先的公司獲得評估業務。事後,劉飛先多次送給李愛國財物。2024年6月,劉飛先因犯行賄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
6. 業務員肖琦瀚在承攬工程項目中通過行賄規避招投標。肖琦瀚為在承攬某道路提質改造工程項目中謀取競爭優勢,邀請時任龍山縣房管局局長向華(另案處理)一起承攬項目並承諾平分利潤。向華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規避招投標程序承攬到道路提質改造項目等工程。事後,肖琦瀚多次送給向華財物。2024年3月,肖琦瀚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