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表1:市場主體的商業組織形式與登記類型 |
中評社╱題:兩岸融合發展中台胞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以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同等待遇為例 作者:劉流(保定),河北大學講師、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員;馮霞(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台灣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兩岸融合發展須以台胞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為支撑,而為台胞個人信息提供同等保護則是賦予台胞同等待遇的應有之義。隨著大陸市場主體管理部門推行的數字化服務改革持續推進,包括台胞在內的商業活動從事者可全程通過互聯網完成市場主體的電子化信息登記,享有同等待遇。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進行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時,在登記類型、登記事項中個人信息的登記範圍,以及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中,對於不可附隨公示的私密及敏感個人信息和可附隨公示的其他個人信息的各自處理規則等各個方面,均享有同等待遇。同時,對於損害台胞個人信息者需承擔同等法律責任,以期確保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獲得同等法律救濟的權利,從而使得台胞個人信息保護在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中獲得全方位的同等待遇,深化兩岸的融合發展。
繼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為台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戰略部署後,習近平總書記出席《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時,在強調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基礎上,提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重申了兩岸融合發展這一理念,同時為了充分發揮福建對台獨特優勢,2023年9月出台《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今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再次強調了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重要性。然而,新時期兩岸融合發展的實現,須以台胞在各領域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為支撑。所謂“同等待遇”,強調的是台胞享有大陸居民所享有的、大陸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設定的權益。①本文從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為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大陸依法從事商業活動這一首要環節入手,以包括台胞在內的商業活動從事者可全程通過互聯網完成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享有同等待遇為視角,鑒於《民法典》②《個人信息保護法》③《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④生效時間較短,針對台胞所提出的在進行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時向管理部門提供其個人信息能否得到同等保護的問題,從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個人信息登記範圍、處理規則、法律救濟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進行深入的分析,為進一步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台胞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理論支撑和實用價值。
一、台胞個人信息在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中獲取登記的範圍享有同等待遇
作為台胞在大陸依法從事商業活動的前提,市場主體信息登記在實現台胞的同等待遇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事關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大局。市場主體的信息登記,需同等獲取登記包括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內的姓名、住所等個人信息才能完成,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實現了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與綫下紙質登記一樣為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同等待遇。
(一)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申請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的類型享有同等待遇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7月21日企業家座談會上所指出的,“市場主體是我國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就業機會的主要提供者、技術進步的主要推動者,在國家發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謂“市場主體”,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係指在大陸地區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由此可知,市場主體本身就是一個集合性的概念,囊括了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活動的各類商業組織形式與登記類型,具體而言,市場主體是指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以及分支機構等商業組織形式,⑤且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上述這些商業組織形式亦可統稱為“企業”。
就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投資舉辦企業成為市場主體而言,與其他商業活動從事者一樣需要辦理信息登記。國務院於1988年通過了第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國務院22條》)。該規定要求台胞在大陸投資舉辦企業時,與大陸居民一樣,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信息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從事商業活動,也就是說,《國務院22條》在市場主體登記這一環節為台胞提供同等待遇開啓了先河。在接下來的幾年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國務院於1999年發布了配套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不但提升了保護台胞投資權益的法律層級,而且再次明確了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大陸投資時在市場主體信息登記這一環節享有同等待遇。2021年7月,《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并於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該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包括台資企業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應當同等地依照本條例先辦理信息登記,然後才能從事經營活動,進一步強調了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市場主體信息登記這一環節中享有同等待遇。
就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投資舉辦企業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的類型而言,1988年出台的《國務院22條》中,對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可在大陸進行投資的市場主體作出了較籠統的規定,即“在大陸投資舉辦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這一表述同樣出現在了1994年頒布的《投保法》中。2019年修訂後的《投保法》規定“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取消了合資、合營的限制,拓寬了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大陸投資的企業範圍,且未對其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的類型作出限制性規定。2011年頒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而且2022年11月1日生效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再次重申了台胞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權利。此外,2019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十五條明確了“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因此,目前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大陸投資時,可以在前述表1展示的市場主體所有商業組織形式的“企業”中擇一類型申請登記,且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申請市場主體登記類型上享有同等待遇。
[表1:市場主體的商業組織形式與登記類型]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主體信息登記的方式也經歷了從傳統的紙質時代,過渡到了電子化時代。《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202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中,亦要求市場主體管理部門推行網上辦理這一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記的便利化水平。因此,當前市場主體管理部門全面推行電子化信息登記方式,例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24年7月24日發布的《關於開展“一標四維”登記促進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措施》重點任務中提出,不斷豐富包括台胞在內的商業活動從事者作為出資人的身份認證數據源,拓寬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範圍。當前,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大陸進行市場主體信息登記時,可憑藉其“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台胞證”)完成在綫身份認證後,全程通過網上提供數據的方式完成手續辦理,不但進一步落實了持續提升“台灣居民居住證”使用便利性這一政策性要求,⑥而且為台胞作為商業活動從事者在申請市場主體電子化信息登記這一環節中提供了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