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實施未經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
《意見》明確提出“行政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對此,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劉波就《意見》相關規定進行介紹。
“要清理檢查事項,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劉波介紹,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並公布在本領域內的檢查事項,對這些事項要實行動態管理,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清理。法定依據發生了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於那些沒有實際成效的檢查要堅決予以取消。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一律不得實施。
據介紹,關於企業反映的檢查標準不透明的問題,《意見》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本領域現有的行政檢查標準並於2025年6月底前公布。對於企業反映的檢查標準不一致,甚至不同領域標準打架的問題,如何解決?根據《意見》,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或者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避免因為標準的不協調不一致導致企業無所適從。
此外,為了規範檢查活動,《意見》從三個方面對如何開展檢查作了程序性規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閉環。根據《意見》,執法主體在實施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並報單位的負責人批准。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查中,首先要出具檢查通知書,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檢查過程中要製作筆錄。執法主體在檢查完成後,要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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