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8日電/據新華社報道, 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歸納提煉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的類型、方式及辦案規則,指導類案監督工作實踐。這是最高檢首次以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為主題發布指導性案例。
據介紹,該批指導性案例共4件,分別是盧某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湖南省某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執行活動檢察監督案,安徽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行政處罰決定檢察監督案,糜某訴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
其中,盧某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有效回應了此類案件判罰的有關分歧和爭議。
2013年5月,盧某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碰撞路邊行人吳某珍,致其輕微傷。經鑒定,盧某已達醉酒駕駛標準。盧某因此受到了相應刑事處罰,該市交警支隊還依法對盧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但盧某不服,以其持有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與涉案交通事故無關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該市交警支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後,盧某不服,提起上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同時撤銷市交警支隊所作的吊銷盧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無證醉駕摩托車該不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成了本案的爭議所在。該市交警支隊不服二審判決,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但市中級人民法院複函不予再審。市人民檢察院提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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