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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無人可迫使議員違背良知與判斷去投票,而他們的決定必須得到行政當局和司法機關乃至社會各界的充分尊重。(資料相) |
中評社香港7月25日電/香港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撰文: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應由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以下為該文章內容。
2024年,岑子傑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入獄四年三個月;如今,他又以LGBTQ活動家的身份挑戰香港的婚姻制度。
2013年,岑子傑在美國紐約登記同性婚姻。由於香港法律並未給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亦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岑子傑遂提出司法覆核。
結果不出所料,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均裁定岑子傑敗訴。2023年9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岑子傑部分勝訴(案件編號:FACV 14/2022)。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僅限於異性婚姻,二法所賦予的平等權均不強制香港政府承認境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在隱私權問題上,法官以三比二的多數裁定岑子傑部分勝訴。除首席法官張舉能和法官林文瀚持不同意見外,其餘三位法官(即過半數意見)認同岑子傑的私生活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三位終審法院法官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為同性伴侶關係建立一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例如註冊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並指出終審法院的決定給予政府兩年時間履行該義務,暫緩至2025年10月前執行。
聲明一經發出,旋即引發公眾憂慮,有人認為此舉衝擊傳統婚姻,視其為“流禍之肇端”、變亂之前兆。聲明中提及的“註冊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不僅未能打消公眾疑慮,反而令人聯想到英國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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