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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
http://www.crntt.hk   2025-03-19 16:53:10
  中評社北京3月19日電/據經濟參考報報導,3月18日,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近日發布,將於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共48條,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框架下,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

  細化審查標準方面,《實施辦法》對《條例》確立的4個方面19項審查標準進行了逐項細化,規定了66項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內容,明確了各項禁止性規定的具體表現形式。

  例如,《實施辦法》將《條例》中不得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細化為“以明確要求、暗示等方式”“通過限定經營者所有制形式、註冊地、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條件”“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方式”“通過實施獎勵性或者懲罰性措施”等不得實施的具體行為,涵蓋了當前監管執法中發現限定交易問題的主要類型,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在審查工作中逐一對照理解和把握。

  回應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有關問題,《實施辦法》也有了更細化的要求,如規定:不得“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政府採購、招標投標、開展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不得“直接或者變相要求優先採購在本地登記註冊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將經營者取得業績和獎項榮譽的區域、繳納稅收社保的區域、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註冊地址、與本地經營者組成聯合體等作為投標(響應)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成交、入圍)條件或者評標條款”;不得“將經營者在本地區業績、成立年限、所獲得的獎項榮譽、在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用於評價企業信用等級”;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公示時間、響應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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