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要求,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新增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相關方為公開承諾主體。
調整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辦法》删除有關上市公司監事的規定。由於信息披露義務人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還包括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其中有的主體不是上市公司,現有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強制要求其取消監事會,因此,在個別條文中仍保留有關監事的規定。
《辦法》明確審計委員會對定期報告編制的監督方式。審計委員會在董事會決議前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事前把關,同時,審計委員會成員作為董事也在董事會審議定期報告時進行事中監督。
《辦法》將原有關監事會的義務與責任,適應性調整為審計委員會的義務與責任。此外,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將《辦法》處罰金額上限調整至十萬元。另外,《辦法》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文順序做了修改。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本次《辦法》修訂內容較多,有些方面變動還比較大,為了給上市公司留足準備時間,同時減少對2024年年報披露工作的影響,《辦法》定於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